本文摘要:。
关于涉嫌车辆否必须赔偿金的问题,南昌中院指出,本案涉嫌车辆被公安机关扣留后,未随案移送至南昌中院,且南昌中院裁决也并未对该车辆展开分开的处置,所以不不存在侵害黄志坚合法财产权的问题,故对其该项催促未予反对。 对于黄志坚明确提出的100万元精神伤害抚慰金,南昌中院指出,从国家赔偿法涉及规定来看,缴纳精神伤害抚慰金的基本拒绝是导致严重后果,“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黄志坚未获取证据证明其有“严重后果”的情形,但考虑到黄志坚被拘禁3076天,本院酌定缴纳精神伤害抚慰金5000元。
” 侵害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系由依照上年度城镇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出来,因此无争议。而黄志坚明确提出的精神伤害抚慰金为100万元,与南昌中院做出的5000元赔偿金要求相差悬殊。此外,他对涉嫌车辆的赔偿金催促并未被反对亦上告。
7月16日,黄志坚委托其代理律师方超波向江西高院驳回裁决。 黄志坚裁决称之为,南昌中院仅有要求缴纳精神伤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似乎是没认识到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重要意义,漠视赔偿金催促人遭到的极大精神创伤。请求上级法院赔偿金委员会不予缺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金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涉及规定,依法反对黄志坚的该项催促。 关于被扣留的车辆问题,黄志坚裁决称之为,公安机关扣留黄志坚涉嫌车辆的事实,经黄志坚有罪起诉书质证不予证实,且南昌中院裁决充公黄志坚的个人全部财产,大自然还包括涉嫌车辆,涉嫌车辆否随案移送是办案部门内部协商问题,不应由扣留的公安机关和做出裁决充公个人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联合分担赔偿金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条的规定,赔偿金催促人可以向联合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金,该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先予赔偿金。据此,黄志坚依法可以向扣留的公安机关或者做出裁决充公个人全部财产的被申请人行使赔偿金权利。
南昌中院以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并未随案移送至法院,以及法院裁决也未对该车辆展开分开的处置为由拒绝接受赔偿金,于法无据。” ]article_adlist-->+个二一以习zn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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